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266号
原告: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558366028,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财政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刘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莉,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殷宏,江苏钟山明镜(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593988009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东兴南路18号2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赵晓旻,总经理。
被告:赵继东,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83745521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北路288号三层二单元301室东起第四间。
法定代表人:赵继东,总经理。
原告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浩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赵继东、***、泰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通知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朵花
人民陪审员 吴 震
人民陪审员 李德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