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终1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市东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无经济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俞爱宏
审 判 员 曹海霞
审 判 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晓军
书 记 员 朱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