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财保119号
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沙田新区柳山大道西侧供电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183.1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及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江虹润供电服务有限公司武宁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183.1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