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华管塔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国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财保126号 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前**。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C座栋4层19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9098.3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及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华源新盛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9098.3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