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91民初2394号
原告: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C座栋4层19号(自贸区武汉片区)。
负责人:**。
原告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充换电公共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故依法应按原告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国***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 龙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