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21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21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民初121号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天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桥本宪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亚梅,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新城星火社区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关保东,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易成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盛夏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