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泰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394号 原告:**,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原告:**,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原告:***,男,201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法定代理人:**(***的祖父),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法定代理人:**(***的祖母),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84014456746A,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人民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844690861984,住所地泰州市**区人民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2515202W,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益民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泰州市恒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8658883X9,住所地泰州市**区罗塘街道金湖湾花苑商住楼191、1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州市**区市政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泰州市**区振兴市政养护有限公司、泰州市恒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于2021年1月19日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送达原告,要求其在接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预交受理费1627元,如在收到通知次日起7日内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案件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