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508行初236号
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789号凯翔大厦南楼6026室。
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羿珺,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行政中心3号楼。
法定代表人韩春祥,局长。
出庭负责人沈伟清,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尾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刘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任红星,男,197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代理人张康亮,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任红星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丽婷
审 判 员 徐 柯
人民陪审员 钱雅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濒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