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民终2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789号凯翔大厦南楼6026室。
法定代表人:王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原审被告:***,男,198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审被告:左康永,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上诉人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康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苏州顺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雪蓉
审 判 员 黄文杰
审 判 员 郑 雄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 俊
书 记 员 杨舒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