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6141号之一
原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现代华庭****。
法定代表人:黄小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城幸福大道北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文静
人民陪审员 朱永生
人民陪审员 王锦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妩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