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民初6055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修虎,江苏东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进中路**现代华庭****。
法定代表人:黄小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城幸福大道北侧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曙,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于正兵,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第三人:王玉楼,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玉,江苏德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于正兵、王玉楼、黄某、江苏省嘉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通知黄某、江苏省嘉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春
人民陪审员  许仕彬
人民陪审员  程新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