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3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03民初5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结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建华
审判员  杨 彪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