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7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8日生生,32090219830408011190,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出生,32091119700402431290,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执行人: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7140899000,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底还款20万元,之后每两个月还款20万元,直至还清,如有一期不履行,则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并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第三人黄学巧同意***还款计划,并自愿对***还款计划提供100万元(除抵押权外)的连带还款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执7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凤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