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与***、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如,男,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
被执行人**群,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区。
被执行人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如与被执行人***、**群、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苏099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如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495761元(截止2019年6月27日),并承担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支付原告**如律师代理费5.5万元;三、被告**群、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两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34元,减半收取8467元,由原告**如负担593元,由被告***、**群负担7874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2020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群、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0年4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未查询到被××人××城南××新区××社区××小区××室、××室房屋、××室车库,**群有盐城市城南××新区××社区××小区××室、××室房屋、××室、××室车库等。
3、2020年5月21日,本院承办人员因另案得知被执行人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有到期工程款,本院进行了轮侯查封。
4、2020年7月6日,本院承办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到盐城市××区建设局查封其认为是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因申请执行人认为该工程经三轮转、分包,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承办人到该工程发包方盐城市××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包方江苏科晟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了解该工程款归谁所有,并向上述三公司发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江苏富邦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科晟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对本院查封的该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2020)苏0991执异72号案件进行审查,2020年10月12日,裁定中止对盐城市××区建设局1594509元工程款的执行措施。
5、2020年9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群、江苏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为限制高消费人。
6、2020年9月10日,本院通过网络系统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社区××小区××室、××室房屋、××室车库,**群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城南××新区××社区××小区××室、××室房屋、××室、××室车库,查封期限三年从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上述房屋均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首封并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且***的房屋己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置程序,本院向盐城市盐都区法院邮寄了参与分配函。
7、2020年9月27日,本院到承办人到盐城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群名下苏J×××**、苏J×××**小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名下苏J×××**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从2020年9月27日起,到2022年9月26日止,但未找到上述车辆的下落。
8、2020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将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未表示认可,认为盐城市盐都建设局的工程款应由法院扣划,对本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表示法院应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本院无处置权的房屋及查封未到支付期限的步凤镇工程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执行情况及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法院应依法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顾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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