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1031314C,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牛辰南路88号180××××0255。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5502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698.4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已经在另案中履行完毕,本院作出(2021)苏0707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尚未有复议决定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剑 书 记 员  相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