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581031314C,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牛辰南路88号180××××0255。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苏0707民初5502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3698.4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案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标的款已经在另案中履行完毕,本院作出(2021)苏0707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尚未有复议决定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陆 剑
书 记 员 相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