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7号 申请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花果山乡新村谢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797427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映彬,江苏韵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91MA22AX1X3E。 负责人高尚。 被申请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牛辰南路**代码91320722581031314C。 法定代表人高尚,董事长。 申请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名下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浦南支行账号3207********及被申请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东海阳光支行账号1045********账户内存款共1067655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新浦区(现海州区)新城街郁州花园××××号(丘号2××××3)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开发区分公司名下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浦南支行账号3207********及被申请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业银行东海阳光支行账号1045********账户内存款共106765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担保人**名下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郁州花园××××号(丘号2××××3)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云港市金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