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异5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豪泽公司对本院立案执行(2021)苏0707执3052号案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与豪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70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豪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医疗费58923.4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5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伤残津贴45505元、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24130元,上述费用共计300676.45元;二、豪泽公司应自2019年5月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支付被告伤残津贴,标准为每月4159元(该待遇支付标准随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待遇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三、豪泽公司应自2019年5月起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每月2413元(该待遇支付标准随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待遇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豪泽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民终5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豪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支付医疗费58923.4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5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伤残津贴45505元、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21154元,上述费用共计297700.45元;三、驳回豪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依据***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具体执行标的为:1、医疗费58923.4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8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3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74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50元、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伤残津贴45505元、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的生活护理费21154元,上述费用共计297700.45元;2、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伤残津贴49908元、生活护理费28956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经执行,豪泽公司支付该案执行标的款,***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作出(2020)苏0707执1233号结案通知书;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伤残津贴29113元、生活护理费16891元,共计4600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经执行,豪泽公司支付该案执行标的款,***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作出(2020)苏0707执3271号结案通知书;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伤残津贴9318元、生活护理费4826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经执行,豪泽公司支付了该案执行标的款,本院作出(2021)苏0707执890号结案通知书。
2021年9月13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1)苏0707执3052号,执行标的为:1、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份的伤残津贴的差额34332元、生活护理费的差额1784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豪泽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了等执行材料。豪泽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
豪泽公司提出异议称,异议人已根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依法履行了确定的给付义务。判决书中虽然支持了***伤残津贴与护理费用的适时调整,但该适时调整应根据统筹地区的社会行政部门待遇调整而适时调整。本案中,***仅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报就申请执行伤残津贴与护理费用的差额,显然与判决内容不符。其次,连云港市统计局并非公布保险待遇调整的职能部门且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其公布的统计年报要求异议人支付差额于法无据。即使统筹地区的社保行政部门调整了伤残津贴与护理费用待遇,也应当在调整通知下达后才适用新标准予以执行,无任何规定要求义务人予以补足差额。故异议人依法申请法院解除对异议人账户的查封,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称,豪泽公司赔付的标准应当随着相关标准适时调整,现申请强制执行的是豪泽公司未付的差额部分。
经查明,在(2020)苏0707执1233号、(2020)苏0707执3271号和(2021)苏0707执890号案件中,豪泽公司按照判决书中确定的伤残津贴4159元/月、生活护理费2413元/月的标准向***支付了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现***以连云港统计局于2020年6月24日发布了2019年连云港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年报,其中市区(含赣榆区)年平均工资标准88022元,支付标准应当适时调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份的伤残津贴的差额、生活护理费的差额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双方对于豪泽公司应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产生争议。根据(2019)苏07民终5015号民事判决,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从住院治疗时起至其评定伤残等级之日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同时结合2017年度赣榆区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豪泽公司的举证、***的主张情况,确定***的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中,豪泽公司应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随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待遇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根据判决,应当参照相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2020年度工伤待遇标准已调整,***可以根据调整后的标准申请执行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具体数额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待遇标准确定。综上,本案立案执行(2021)苏0707执3052号案件并无不当,豪泽公司要求停止执行(2021)苏0707执3052号案件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 彬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许 雨
书 记 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