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牛辰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上诉人***(已预交654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 慧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江 君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