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终22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街道牛辰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审被告:***,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审被告:***,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豪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上诉人***(已预交654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任 慧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江 君 书 记 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