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91民初1676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东益经济区188号。
法定代表人项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新龙广场12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瑞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4元,依法减半收取3672元,由原告盐城市锦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