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3民初5107号
申请人:***,男,XXX,住阜宁县。
被申请人:***,男,XXX,住建湖县。
被申请人: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跃进路**。
法定代表人:谷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龙洋,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本院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应付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并为保全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应付工程款75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上述款项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常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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