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4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湖中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年,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跃进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谷良先,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全部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全部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湖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陈风泰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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