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107某某与某某、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5107号 原告:***,男,1XXX,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XXX,住建湖县。 被告: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跃进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九龙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街道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盐城茂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宁县人民政府吴滩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