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溧阳宏基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1222号
原告:溧阳宏基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竹箦镇西芮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673504954。
法定代表人:袁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4286606G。
法定代表人:田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西土桥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39584868G。
法定代表人:范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溧阳宏基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财产信息,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中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万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