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破申51号
申请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4286606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田云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58486-8,,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绸缪集镇西土桥旁
法定代表人:范卫平。
执行过程中,经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西建设公司)同意,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决定将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肥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康华肥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康华肥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康华肥料公司于2002年8月30日在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范卫平,股东范卫平持股比例95%,股东谈红娟持股比例5%,,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绸缪集镇西土桥边已停止营业,经营状态为吊销。金西建设公司与康华肥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1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金西建设公司与康华肥料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康华肥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支付金西建设公司工程款6381658.87元、鉴定费70000元,合计6451658.87元,对康华肥料公司不能给付的部分,金西建设公司享有承建部分的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如果康华肥料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60元,由金西建设公司负担10000元,康华肥料公司负担54360元。由于康华肥料公司等债务人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金西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3日,金西建设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康华肥料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截至2021年9月6日,康华肥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未执结案件18件,执行立案总标的额22193711.55元。康华肥料公司的主要财产为位于溧阳市××镇××村的不动产〔权证号依次为溧房权证xx字第××、××、**、溧xx用(xxxx)第xx-xx号〕,均设定抵押权他权利,登记抵押权人均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已转让),抵押本金合计697.68万元,相应的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标的额合计6917834.04元。上述不动产以及案外人范卫荣所有的土地〔权证号为溧xx用(xxxx)第xxxx号〕于2018年9月经本院整体司法拍卖以5376880元流拍后,因财产权利状况复杂,至今未再启动财产处置工作。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康华肥料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在溧阳市,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执行中,康华肥料公司在本院的多起执行案件经强制执行而无法全部清偿,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金西建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对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玉燕
审判员 王春伟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云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