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4286606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华。
关于***与**、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终2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1566347.8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566347.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对于**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一审案件受理费20438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438元,由**负担14000元,由***负担6438元(***已预付的诉讼费,法院不再退还,**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由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支付)。逾期因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均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12月13日,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12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郭 影
审 判 员 史春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颜 辉
书 记 员 张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