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苏0481执恢771号
2021年9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溧阳市康华肥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如被执行人对移送决定有异议,可在破产审查期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破产审判部门提出,在破产审查程序中一并处理,并作出裁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