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民终13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光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斌,安徽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9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永生
审判员 李 姗
审判员 葛 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段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