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3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64286606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田云华。
关于***与**、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12875.5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先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