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1516号之二
原告:***,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
法定代表人:田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纪雄
人民陪审员  余青松
人民陪审员  凌木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马 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