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银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镇南工业园铁塔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