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2490号
原告:滨海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原告滨海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滨海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滨海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元(已减半),由原告滨海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