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辖终1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通榆新村三区4幢9-12轴-2室(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黄海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大有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苏省黄海农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1民初10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上诉称,**公司与***于2020年8月5日签订了内部责任合同书一份,约定发生争议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对**公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由于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响水县境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以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已经协议约定管辖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其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