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通榆新村****9-12轴**(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2月1日,上诉人***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