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泰州市顺通水泥构件厂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财保10号
申请人:泰州市顺通水泥构件厂。
投资人:李存宝。
委托代理人吴晔,泰州市顺通水泥构件厂职工。
被申请人:江苏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象红。
被申请人:谢志来。
申请人泰州市顺通水泥构件厂于2018年6月25日向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志来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2018年6月25日,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顺通水泥构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志来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瞿廷英
审判员  曹恒景
审判员  顾连凤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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