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振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振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3865号
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6787X0,住所地南京市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蓝霞路11-2。
法定代表人:刘凤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振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568879592。
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振锋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保全费46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南京聚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正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 童
书 记 员 陈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