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8执1563号
申请执行人杨尚斌,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沈广军,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沈淳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尚斌与被执行人沈广军、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9)苏0118民初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尚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杨尚斌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8执15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光虎
审判员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