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67207256K,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汶溪路185号(门面房5、6、7号)。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韩良虎,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690440571Y,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沈淳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淳辉,男,1988年9月3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杨和生,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淳辉、杨和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8执9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周玉福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魏 嵘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118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明,男,1979年9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7909094811,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和睦涧村和睦涧20号。
委托代理人:薛灿灿,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集镇。
法定代表人:杭河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平,男,1969年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6902115013,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建设村上刘家51号。
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与被执行人刘春平、南京柯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8执10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卜志良
审判员周玉福
审判员李基平
二○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魏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