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汶溪路**。
法定代表人:王道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div>
法定代表人:沈淳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江苏省高淳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江苏省高淳县。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8民初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高淳区汇恒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等合计1131092元。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共履行550000元,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23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不动产,查封期间3年,申请执行人要求续封的,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因上述不动产抵押数额远大于评估价格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上述不动产,故本案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
二、2020年6月12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A×××**车辆一辆,查封期间2年,申请执行人要求续封的,应予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
三、将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执行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审判员  李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