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通联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补正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6民初12388号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南通联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被告)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06民初123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106民初12388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一页中“本诉案件受理费26897元,减半收取134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34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合计28783元,由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8元,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95元,南通联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补正为“本诉案件受理费26897元,减半收取1344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334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合计58783元,由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288元,江苏和亿昌环保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495元,南通联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

审判员  张广鲁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