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苏0118执2946号
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8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笔录为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邢光虎 审判员  卜志良 审判员  祁武林
书记员  魏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