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8民初566号******
申请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永和路1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申请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金额为3400000元。申请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淳县环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确保案件审理正常进行和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永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