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金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响执字第0080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204国道西侧佳源小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监事。
原告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3)响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保证金及损失费)8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2300元,被告**、***在未出资额的范围内对被告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逾期后,被执行人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响水福鑫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跃进
执行员***
执行员*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顾新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