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1执282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77603073F,住所地响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921执2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伟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