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执386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县城204国道西侧、嘉源小区门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677603073F(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与***、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2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11550元或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1155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特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111550元的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
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淮河路支行,帐号:20×××9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