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元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陶庄镇陶庄村民委员会与兴化市陶庄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70095090(1/2),住所地阜宁县吴滩街道工业园二路**(K)。
法定代表人:杭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云,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芳,江苏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陶庄中心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存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珍涛,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化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余星光,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宏达,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兴化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必要共同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化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1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兴化市人民法院重审。
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化市******民委员会分别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赵 旭
审判员 缪翠玲
审判员 顾春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