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4556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天由大厦715或716.
法定代表人:何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权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