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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1542号 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204国道东明建材家具广场C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东方花园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盐金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民营创业园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5元,由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