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1542号
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204国道东明建材家具广场C5幢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黄海南路东方花园1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响水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盐金线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天场镇民营创业园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国厦建设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盛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5元,由原告滨海益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