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7民初5506号
原告:苏州润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元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玲芬,苏州市姑苏区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冬根,该公司员工。
被告:昆山市金侨市政工程有,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昆山开发区樾河**路**号10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润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金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苏州润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昆山市金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涉案工程款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润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润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2元,由原告苏州润源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