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6民初72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
被告:**。
被告: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孙妮妮。
被告:**。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
原告***与被告**、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兴盛公司)、孙妮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被告**、港兴盛公司、**、孙妮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港兴盛公司给付原告担保代偿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孙妮妮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港兴盛公司因业务需要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并由原告提供担保,后因被告**、港兴盛公司无力偿还,原告在2020年8月31日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代偿被告**、港兴盛公司的借款本息合计2612355.28元。
2020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港兴盛公司、**、孙妮妮达成《承诺书》一份,在该《承诺书》中约定:被告**、港兴盛公司对欠原告***的代偿借款及相关利息共计3000000元的债务确认无误,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额偿还,欠款债期间按月息3%支付利息。如果到期后不能全额归还,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借贷利息承担不能归还的债务数额的利息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罚息。如果形成诉讼,还需承担因诉讼而造成的含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及损失,并由被告**、孙妮妮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还以其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路××××××号×××室房屋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由于被告**、港兴盛公司没有依上述约向原告还款,现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港兴盛公司皆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基于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请贵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港兴盛公司、**、孙妮妮辩称,原告主张的300万元代偿款,实际上应当为2612355.28元。原告主张的利息远远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利息上限,不应得到支持。原告的律师费过高,应予调整。各被告现身无分无,无力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被告港兴盛公司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8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1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港兴盛公司未能按约还本付息。2020年8月31日,原告***代被告港兴盛公司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共计2612355.28元。
2020年10月13日,被告**、港兴盛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书载明:鉴于***替港兴盛公司偿还务及相关利息共计人民币300万元整(叁佰万元)。现港兴盛公司及股东**承诺如下:
一、对欠***的300万元(人民币叁佰万元)的债务确认无误,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额归还。欠债期间按月息3%支付利息。二、若约定的归还日期到期后不能全额归还,以法律规定的最高借贷利息承担不能归还的债务数额的利息并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罚息。若形成诉讼,还需承担因诉讼而造成的含律师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三、本承诺需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人以其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路××××××号×××室(**)房屋提供担保,相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均需签字担保。四、本承诺书自承诺人、担保人签字之日并代偿债务行为完成后生效。被告**、孙妮妮在承诺书担保人落款处签名。
另查明,2021年6月29日,原告与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本案诉讼向江苏苏诚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所举银行电子回单、银行凭证、承诺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港兴盛公司向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612355.28元后,有权向被告港兴盛公司追偿。关于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及双方约定按月息3分计算过高,本院调整为自代偿次日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按LPR4倍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港兴盛公司承担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承诺与被告港兴盛公司共同向原告还款,应当对被告港兴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孙妮妮自愿为被告港兴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在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孙妮妮应当对被告港兴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代偿款2612355.28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律师费100000元。
二、被告**、孙妮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港兴盛公司、**、**、孙妮妮连带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
审判员  王明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尹 婷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其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