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执3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660076887H,住所地连云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9)苏0706民初81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港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苏0706执3433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陈 兵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洪铭